北京市懷柔區人大常委會專家顧問聘任辦法
作者: 2020-04-10(2020年4月10日北京市懷柔區第五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顧問的專業優勢,不斷增強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能力,使人大監督工作更加精準有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顧問,是指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選聘的,在法律法規、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建設、民生保障以及“三農”工作等領域從事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是指區人大常委會在履行職責時,邀請專家顧問就某一議題或議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性進行研討、論證、評估、審查等活動。
第四條 聘任的專家顧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紀律觀念和社會責任感,無不良工作或行為記錄;
(三)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或豐富的工作經驗,在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
(五)法律方面的專家顧問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或8年以上司法業務工作經歷;
(六)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專家顧問工作職責。
第五條 專家顧問在聘任期內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區人大常委會及其組成人員、區人大專委會及其成員、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提供專業咨詢,就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專業問題提出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對區、鎮鄉人大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三)完成區人大常委會、區人大專委會、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辦的其他專業性事務。
第六條 專家顧問在聘任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及時獲取有關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信息;
(二)查閱與咨詢內容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受委托單獨或者聯合開展相關調研;
(四)應邀參加相關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及各類會議等活動;
(五)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工作條件;
(六)按照服務量或者參與咨詢工作的次數獲取適當勞務報酬。
第七條 專家顧問在聘任期內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參加活動,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所屬區人大專委會的主任委員請假并說明理由;
(二)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與某項具體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提前說明并主動回避;
(四)遵守工作紀律,對獲知需要保密的內容以及咨詢事項中尚未確定或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五)不得以專家顧問身份從事與顧問工作無關的活動;
(六)自覺接受所屬區人大專委會辦事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區人大各專委會可根據分管領域選擇1-5名專家顧問,或者根據工作需要臨時選擇專家顧問。
第九條 專家顧問的選聘程序:
(一)由區人大各專委會擬定本專委會所需專家顧問的初步人選名單;
(二)經區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形成本專委會所需專家顧問人選名單(草案);
(三)專家顧問人選名單(草案)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后,提交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并頒發聘書。
第十條 專家顧問聘任期原則上與區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從聘任之日起至本屆區人大常委會屆滿時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可以調整或者增聘專家顧問。
調整或者增聘專家顧問按照本辦法前述條款要求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應解除專家顧問聘任關系:
(一)因工作變動、身體健康等原因,個人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個人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喪失相關執業資格的;
(三)1年內,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工作任務的;
(四)泄露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影響職責履行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定行為、不宜再擔任專家顧問的。
第十三條 解除聘任關系,須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 根據特殊議題或重點調研的需要,區人大專委會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可以臨時聘任與議題或調研相關領域的專家顧問。
由承擔議題或調研任務的區人大專委會與臨時聘任的專家顧問簽訂聘用協議。
第十五條 區人大各專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本專委會專家顧問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專家顧問的日常管理和咨詢工作方式等事宜,由所屬區人大專委會制定具體細則并負責組織實施。
區人大專委會每年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本專委會專家顧問的履職情況。
第十六條 專家顧問的工作報酬,參照相關標準進行核發。
專家顧問咨詢活動經費列入區人大常委會預算,??顚S?。
第十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區人大專委會、區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應當認真分析、研究專家顧問提出的咨詢意見,并作為形成相關決定、決議或者議案、建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